关于聘请独立第三方协助EB-5投资部署和证券法合规的考虑 (二)
作者:Mariza McKee、Kamille Curylo、Christopher Parringto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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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TPs和证券法合规
除了协助资金流动以外,区域中心还可以聘请ITPs协助遵守证券法。区域中心和新商业企业有责任确保证券法合规。随着EB-5市场参与者连续受到证监会(“SEC”)、美国金融业监管局(“FINRA”)和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,所以,聘请ITPs协助履行某些职责是值得考虑的。证券法合规是一个宽泛的术语,对于那些经营多年但没有正式的证券合规计划的区域中心来说,这似乎是一项艰巨的任务。在这一方面来定义ITP的用途,首先要关注两个基本模块:尽职调查和反洗钱项目。
对于一个处理多个EB-5项目的区域中心来说,执行尽职调查既耗时,又昂贵,尤其是采取证券公司所要求的尽职调查程序时。区域中心不仅要对发行商/新商业企业及其发行产品进行全面的审查,还需要准备关于调查和结果的重要文件。如果区域中心隶属于发行商/新商业企业,或参与为发行商/新商业企业准备发行材料,则可能存在冲突,这样,区域中心在进行尽职调查时不应妥协其独立性。或许,聘请ITP执行尽职调查是避免任何潜在妥协,确保尽职调查能够正确、独立和完整进行的最简单的方法之一。多年以来,这一直是参与Regulation D发行产品的证券公司的规范。这些ITPs不仅精通尽职调查的法律要求,而且已经制定了必要的政策和程序,来审查发行产品和发行商。
区域中心还应该考虑在制定和实施反洗钱计划时聘请ITP。《美国银行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要求银行制定和实施旨在防止洗钱的“反洗钱”计划。《美国爱国者法案》将“反洗钱”计划的要求扩大到了金融机构,这包括券商、投资银行、贷款和金融公司,以及参与房地产结算与清算的特定人员。尽管区域中心不是需要遵守《银行安全法》的银行,也不是典型的注册证券公司,但EB-5投资模式要求在许多阶段使用银行。此外,在某些情况下,让区域中心根据《美国爱国者法案》来满足金融机构的定义是不合理的。虽然现在法律没有要求,但区域中心也应当考虑制定和实施反洗钱计划,就像银行和证券公司那样。
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第3310条规则规定了针对证券公司反洗钱合规计划的基本要求,这些也可以作为区域中心反洗钱计划的指导方针。至少,反洗钱合规计划应该:有高级经理批准;设计合理,确保发现和报告可疑活动;合理设计以满足反洗钱规则,这包括基于风险的客户识别计划;独立的测试,确保妥善的实施;并且为适当的人员提供持续的培训。根据适用的反洗钱规则和条例,一家公司还必须有特定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,以查明投资人的身份,确保投资人没有充当其他人洗钱的工具。考虑到制定和实施反洗钱计划需要投入的时间和复杂性,聘请ITP反洗钱合规专业人士承担这一职能可能是对区域中心最有利的,但前提是所有事情由区域中心的高级经理监督和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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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链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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